March 21, 2006

Billie-Jo 謀殺案

billiejo.jpg

*圖引用自 BBCITV 網站:Billie-Jo 和養父 Sion Jenkins.

這是一件在英國鬧得沸聲揚揚的謀殺案,至今仍未解,九年下來,每個人都知道 Billie-Jo,全國都認得 Sion.

養父 Sion,也是該案至今唯一的嫌疑犯,和前妻生了4個女兒,並領養了 Billie-Jo.
Billie-Jo 十三歲那一年,在自家的後院裡被謀殺了,凶器是家裡的露營用鐵樁,數次重擊頭部死亡
當時媽媽帶著兩個女兒去買菜,有不在場證明,家裡剩下另外兩個女兒,Billie-Jo 和爸爸 Sion.
命案發生後九天,警方決定逮捕 Sion,1998年第一審陪審團判定他有罪,以無期徒刑入獄.
2004年他上訴,第二審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決定他是否有罪,只得讓他因證據不足而釋放.
去年他再次受審,這一次的陪審團仍舊無法達成共識,無法將他定罪,再度判他無罪.
他被無罪釋放的那一天,新聞報紙斗大的標題寫著「大家都知道是你殺的」,法庭上的親友對他大喊:「這事還沒結束!」(It's not over yet!)

昨天 Sion 第一次接受電視訪問,上了ITV 「Tonight」的節目 ,第一次讓大眾有機會聽見他的說法,我看過後的感想是:我認為人就是他殺的!
我覺得他真的是很不會撒謊的人,他不要上這個節目還好,民眾從二手資料得知消息,可能還會覺得他或許真的是無辜的.
但親眼看他說「我是無辜的」,那說服力真的是很弱,根本就是反效果,看完他講話,我直想架個網站,招集全國群眾,約個時間去他家海K他一頓!

經過漫長九年的煎熬,被誤解,審判,甚至入獄受刑,如果他真的是無辜的,在這終於可以讓自己為自己辯解的機會裡,正常人恐怕是會情緒大過於理智的.
但他沒有,他說的每一句話都是想過,遲疑幾秒才回答的.

當天媽媽帶著兩個女兒去買菜,出門沒多久後,Sion 帶著另外兩個女兒去 DIY 買東西,留 Billie-Jo 一個人在家.
Sion 要陪審團相信,就在那短短 15 分鐘不到的時間,某個人衝進他家,找到家裡的露營用鐵樁,殺了 Billie-Jo,然後消失的無影無蹤,沒有任何痕跡.
那不就要這麼剛好?
剛好有個人等在門外要殺她,剛好你把兩個女兒都帶出去了,剛好不小心讓兇手找到了家裡的鐵樁,
剛好你一度回家卻沒進去,剛好兇手絲毫不拖泥帶水地殺了她,然後逃跑了.
要這麼多「剛好」,他的說法才能成立,這很難令人相信吧.

這節目也把警方懷疑他的理由一一列出,要 Sion 回答.
1. 屋子沒有入侵的痕跡.
2. Sion 身上有噴射狀的血跡,與加害者相同.
3. 他繞遠路帶女兒去 DIY,甚至繞了公園一圈,一度經過家門而不入.
4. 當另外兩個女兒發現 Billie-Jo 躺在血泊中,他打電話報警後,竟出門去坐在他自己的車上 - 他說是因為當時過度驚嚇,不知自己在做什麼.
5. 他的說法一改再改,與女兒的說詞不符合 - 他說是因為當時受驚嚇才不知所云.
6. 前妻出庭指證他,說他是個有暴力傾向的人,曾打她,亦曾用拖鞋和鞭棍打女兒們 - 他說是警方誘導前妻的.
7. 他說要帶兩個女兒去 DIY 買東西,卻沒有帶錢.
8. 他的工作履歷是造假的.

警方懷疑他先殺了 Billie-Jo,然後才帶另外兩個女兒出門去,好讓女兒們為自己提供不在場證明.
而發現屍體後再坐回自己的車上,是為了替在車上的血跡合理化.

他在節目中說:「人們為什麼會覺得我有那個能力謀殺 Billie-Jo!」
殺人的能力?這是他的疑問?!
如果我被懷疑殺了自己的小孩,我的疑問會是:「我有什麼理由要殺他?!」
全國的人都想知道他為什麼要殺自己的養女?只有知道動機的人沒有這個疑問!他這句話更讓我覺得他不是無辜的.

總之,看完他的訪談,我就認為人是他殺的.
經過九年,很多當年的證據已經不再完整,連承辦警員的記憶或許也都開始模糊,這時候才來要求重審,我覺得根本就是沒有必要也已經不公正的.
但在「人權」的光環之下,有人要求重審,法庭就得審,這個案子卻讓嫌犯走出了監獄,即便大家都知道就是他幹的.

沒有完美的法律.

由 Emily 發表於 March 21, 2006 06:49 PM
迴響

我也認為是他殺的說..從他的專訪,真的可以看的出來有點沾沾自喜的感覺耶~我覺得,如果他是無辜的,表現出來應該是憤憤不平,很激動,很恨真正的兇手的.不過他的表現,卻平靜冷血的出奇,肯定就是個兇手.不過,像他這種有家暴傾向的人,殺人是不需要動機的,一時情緒失控,就有可能失手.唉~英國的法律常常送無罪的人入獄(像之前的嬰兒猝死案),放有罪的人走,這些大法官真該多跟judge john depp多學習阿~ˇ_ˇII

Posted by: 愛丁堡的卜媽 發表於 March 21, 2006 09:40 PM

給我打個電話叫一下老何來一下.
不過九年前的刑案,恐怕很多跡證都已經消失了吧.

Posted by: Jesse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5:10 AM

所以,到底他殺人的動機是什麼呢?
總覺得這種人很tricky...

Posted by: twcurrycat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6:17 AM

不知道為什麼陪審團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呢?
這樣的人放出來應該很危險吧!

Posted by: sweetkiwi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6:48 AM

總覺得司法好像是在補路上的坑洞一樣,等到有人因為坑洞跌倒了,才增設幾條法律補上去把坑洞填平.
全世界的司法好像都這樣,再文明的國家也一樣;只是洞多洞少,洞大洞小的不同.

Posted by: J.J.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8:01 AM

為什麼已經有四個女兒了,
還要再收養一個養女?
而且,選擇在自己家殺她?
還有好多奇怪的地方耶...

唉唷!求求他快說實話吧!
我會想到睡不著覺>_<

Posted by: Sophiee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1:30 PM

dear 卜媽,
"如果他是無辜的,表現出來應該是憤憤不平,很激動,很恨真正的兇手的"... 沒錯! 我也覺得他表現的太不正常了!
我覺得他殺 Billie-Jo 是有預謀的, 比較不像是因為情緒激動一時衝動而幹的, 因為照時間點來算, 他在老婆出門後沒多久就殺了她, 然後立刻就帶著兩個女兒出門去, 時間算的太剛好.

dear Jesse,
我也覺得九年後重審, 顧著了他的人權, 卻失去了司法公正的立足點.

dear twcurrycat,
大家都想知道....

dear sweetkiwi,
9年後的今天, 他說他身上的血跡是他發現屍體時沾上的, 沒有犯罪現場可以重新勘驗新證據來反駁他, 因為缺乏直接證據, 陪審團無法裁決.
我不認為他會危害陌生人, 當初一定有個理由讓他殺了自己的養女, 只是讓他以無辜的姿態走出法庭, 正義沒有被伸張嘛.

dear J.J.,
沒錯, 不可能會有完美的法律, 總有漏洞可鑽的.

dear Sophiee,
有自己的孩子還收養其他的孩子在英國很常見的, 人民普遍對於分擔這樣的社會成本都很有共識, 政府也給予收養家庭很不錯的補助.

Posted by: emily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2:01 PM

說出來會不會被打ㄚ@_@
我寧可相信每個人都是無辜的
巧合本來就是存在的
眾多巧合一起上場也是可能
我相信他ㄟ
因為人的反應本來就是難以用常理判斷--或推理
所以法律上證據才很重要
以英國歷久的法理跟判例
近距離的陪審團都判不下去
何況遠距離的我
我親身經歷過百口莫辯的情境
我的反應也跟一般人不同
所以招致很大的誤會
卻帶給我跨越人生很大鴻溝的利益跟力量
我事後回想
自己天生就被賦予這種忍受非議的力量
終究我相信自己做的事跟方向是自己最鍾愛的選擇
無怨無悔..雖然得不到大多數人的支持
但沒有關係...歷史上有這麼多相同遭遇的人
都沒有我幸運...因為我最後成功的贏得大眾的佩服
以往罵我罵得最兇的...也不得不自嘆不如 !

Posted by: jesi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2:34 PM

Dear Emily:我最近正在申請National insurance number,上星期六去了interview,結果面試我的人員告訴我說我還需要有在找工作的evidence,像是一封信函証明有雇主要聘請,或是加入recruitment agencies,一旦加入他們就會開信函證明你加入了他們的agency,憑著這張recruitment agency 所開的信函也是可以過的,但是我已經問過好多家agency但是他們都不願意這樣做尤其是一聽到我是要申請N.I 用的他們的臉色就大變,請你給我一些建議教我要怎麼辦才好!為了這件事搞的我心情都很不好真是我好想要滾回台灣喔!
謝謝妳~~~

Posted by: apple pie 發表於 March 22, 2006 05:47 PM

才看到妳寫
台灣就發生了一樁
不同的是男主角上吊身亡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

Posted by: Cassidy 發表於 March 24, 2006 02:37 AM

有引用妳這篇唷!http://hyperzz.blog21.fc2.com/blog-entry-55.html#more
不過不知道為何在引用時候,引用的往只有問題error

Posted by: 發表於 April 3, 2006 06:00 AM
發表迴響









記住我的資訊?